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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妹子公司致函成都商报社:川嫂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
作者:川妹子 来源:SCCMZ 发布时间:2010-2-3 16:35:13 [打印] [关闭]

特别声明:成都商报收到本函后,于2010年2月3日在该报财经版以《川妹子“喊”川嫂子:停止侵权》为题进行了报道(http://cdsb.newssc.org/html/2010-02/03/content_827037.htm ),川嫂子公司看了报道后,自知理亏,迅速将该公司网站“盗用”川妹子公司网站的页面删除,但川妹子公司已经提前进行了取证和保全工作,删除也没有用,事实不容更改。此外,报道说,川嫂子公司雷先生称宋瑞到川嫂子公司找他寻求合作,被他拒绝,这与事实不符,宋瑞与雷某是在成都大石西路同缘茶楼约见,只是表达和解诚意,并不存在寻求合作被拒绝的情况,雷某称现在没拿定主意,什么方式都有可能,而川妹子公司也并不打算转让该商标,而是计划启用,不排斥川嫂子公司参加,可见,报道与事实是有出入的。为此,川妹子公司特做上述声明,并附上向成都商报社的函件。


四川川妹子家政有限公司


2010年2月3日


宋瑞:“川嫂子公司”恶意盗用川妹子公司营运模式,涉嫌不正当竞争



成都商报社:



贵报于元月21日在第30版大篇幅刊登的《川妹子“升级”川嫂子 资格川嫂子不干了》一文被川嫂子物业公司雷某误导,出现多处“失误”,让广大读者误认为我公司恶意抢注“川嫂子”商标,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损害,为此,我公司特致此函,希望给予公开纠正。




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瑞近日回蓉办事,走到哪里都在听人议论“川嫂子”商标争议,不少人指责川妹子公司不应该去抢注别人的“川嫂子”商标,就连宋瑞母亲看了贵报都在问宋瑞,你怎么去抢注人家的商标?让宋瑞觉得此事出现了严重后果,不得不前往贵报,要求进行澄清。同时,我公司发现川嫂子公司的多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川嫂子”第45类商标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瑞(本名宋永志)于200611月以私人名义申请注册(参附件一),是其个人行为。虽然宋瑞为“川妹子”品牌的创始人和川妹子公司负责人,但从法律角度讲,他注册“川嫂子”商标并非企业行为,实际与川妹子公司并无多大关联,即使最后该类商标注册成功,川妹子公司也必须得到宋瑞的授权才能使用,而贵报却采信川嫂子公司负责人雷某的意见,将此商标争议完全定义为两个家政公司之间对“川嫂子”商标的争夺,对广大读者形成了误导,让人感觉川妹子公司做事不厚道,有损被誉为中国第一劳务品牌的“川妹子”品牌的形象,请贵报对上述事实进行核实,给予及时澄清和纠正。




二.川嫂子公司负责人雷某突然发难显然是在偷换概念,别有企图,希望借此争议和“川妹子”品牌显著的社会影响力炒作“川嫂子”商标和他自己的公司,借机上位,把自己描述成一个受害者,将两个个人之间的商标争议升级为两个家政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以混淆视听,博得同情,并最终希望将此作为证据在商标异议中形成主动,这个目的非常明显,作为报社应谨防被利用。




三.川嫂子公司是一个物业管理公司,过去主要兼营保洁业务,符合第37类商标的规定,雷某也很有商标意识,在20053月就以其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该类商标(参附件二),但由于该公司并未开展保姆业务,所以直到宋瑞200611月申请注册时雷某也未想到注册第45类商标,若不是这样,很难解释为什么雷某既然2005年就懂得保护保洁类商标,却直到宋瑞200611月注册的时候也不去保护保姆类商标,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他没有开展相关业务。据悉,雷某公司开展保姆业务是在2007年以后的事情,所谓的在先使用是在偷换概念,将保洁业务与保姆业务混为一谈,同时也将川嫂子公司注册与“川嫂子”商标注册混为一谈,以达到偷梁换柱,混淆视听的目的,用心实在险恶。




四.我公司发现,雷某的川嫂子公司长期“盗用”川妹子公司的营运模式,特别是川妹子品牌运作方法,涉嫌不正当商业竞争,在该公司的网站和对外发布的信息中,明目张胆地大量“盗用”川妹子公司网站上公布的信息,有些东西甚至完全套用,仅仅把“川妹子”三个字改为“川嫂子”,其它内容几乎完全一样,欺世盗名,性质非常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川妹子公司已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取证和保全,计划随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诉诸法律。(参附件三)




五.根据国家商标法,任何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或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注册商标,宋瑞申请注册第45类川嫂子商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获得国家商标局的受理和初审公告,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事实上,已经有多类川嫂子商标被人注册,雷某除37类之外,还申请了第30类(参附件四),其他多类也被注册。可见,川嫂子商标并非雷某专属行为,宋瑞所做作为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无可厚非,相反,是其前瞻思维的体现。




附件一:川妹子公司法人代表宋瑞(宋永志)注册的第45类川嫂子商标信息




 







附件二:雷某注册的第37类川嫂子商标信息




 







 




附件三:川嫂子公司网站上的一些内容为何与川妹子公司网站上的内容几乎一摸一样?对照一下,究竟是谁在侵权?谁是李鬼?试举几个例子——




例一:抄袭川妹子公司简介




相关链接对照:http://www.chuansaozi.com/csz/site/info.php?f=view&id=533




                    http://www.sccmz.com/Join.asp




      相关截屏:










 




 




 







例二:完全抄袭川妹子品牌加盟步骤和流程




相关链接对照:http://www.chuansaozi.com/csz/site/info.php?f=view&id=338




              http://www.sccmz.com/Join.asp?aciton=procedures




截屏对照:







 




 







 




例三:川嫂子公司几乎完全抄袭川妹子有关品牌优势的论述




相关链接对照:http://www.chuansaozi.com/csz/site/info.php?f=view&id=337




              http://www.sccmz.com/Join.asp?aciton=Advantage




相关截屏对照:










 




 










 




附件四:多个类别川嫂子商标被人注册,与雷某无关,证明川嫂子商标非雷某专属